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1號上訴人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被告法定代理人 謝福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山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824,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國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