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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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號上訴人天○○上訴人D○○○上訴人A○○○上訴人辰○○上訴人宙○○上訴人C○○上訴人G○○○上訴人未○○上訴人壬○○上訴人B○○
5樓上訴人K○○上訴人地○○上訴人巳○○上訴人戊○○上訴人亥○○上訴人申○○上訴人玄○○上訴人宇○○上訴人 施瑲盈 上訴人寅○○上訴人 劉進中 上訴人 廖麗鳳 上訴人 廖清波 上訴人 黃景星 上訴人 黃家哲 上訴人 黃家祥 前列2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上訴人黃○○上訴人E○○上訴人I○○上訴人癸○○上訴人丁○○
6樓上訴人午○○
2樓上訴人戌○○
5樓上訴人H○○上訴人寅○○上訴人子○○上訴人己○○上訴人丙○○上訴人甲○○上訴人L○○上訴人F○○被上訴人紘亞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辛○○人被上訴人漢嵩土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上訴人宏裕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酉○○人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丑○○被上訴人J○○被上訴人卯○○上列上訴人黃○○等人與被上訴人紘亞建設有限公司間因詐欺等附帶民訴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3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上訴未載聲明事項,惟據其在第一審起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所載(見原審起訴狀附表)請求之賠償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陳述詳見附件1。
二、被上訴人於本院無何聲明及陳述,惟其於一審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2。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辛○○、酉○○被訴詐欺等(原審92年度易字第1299號)一案,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本院駁回其上訴在案,依首開說明,自應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