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怡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怡辰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怡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
3、5至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被告所犯各犯行間之關聯性、時空之相近性、法益之異同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以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再依被告年齡衡量刑之執行期間長短與教化效果間之最大比例效用, 俾利 被告日後回歸社會更生向上等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附表:受刑人葉怡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9日│107年9月23日│107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883號│毒偵字第5210號│毒偵字第4260、43│││││7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8年度訴字第││││3013號│4024號│1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8年2月18日│108年2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8年度訴字第││││3013號│4024號│173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1月19日│108年2月18日(協│108年2月26日(協│││日期││商判決,原聲請附│商判決)│││││表誤載為108年3││││││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74號│執字第5250號│執字第5855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共│有期徒刑5月││││2次)││├────────┼────────┼────────┼────────┤│犯罪日期│107年8月2日下│①107年5月13日│107年5月13日│││午4時6分許為警採│②107年7月17日││││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260、43│毒偵字第3456、36│毒偵字第3456、36│││73號│76號│7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73號│245號│2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6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73號│245號│245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2月26日(協│108年3月15日(協│108年3月15日(協│││日期│商判決)│商判決,原聲請附│商判決,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8年4│表誤載為108年4│││││月10日)│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856號│執字第6143號│執字第6143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6日上│││││午10時16分許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89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70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10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2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