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邦詩具保人孫秀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2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秀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29769號)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劉邦詩(下稱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該署刑保字第029769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0萬元,由具保人孫秀治於民國87年10月17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29769號)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9號判決就被告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1年6月28日以101年度臺上字第328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經移送執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107號),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證。並參酌卷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顯示被告已於101年6月28日出境,迄今尚未返國(見本院調取附卷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紙),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