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淞后上列被告因侵入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609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群達龍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徐淞后侵入廠房之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委任代理人 胡富福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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