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 詹進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棨傑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就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並有特別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棨傑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8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提起上訴,因無資力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覆議申請書、覆議審查表附卷可稽。復因本件尚難逕認顯無理由。故揆以首揭規定,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許石慶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