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6號上訴人 林宏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士新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林慧貞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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