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維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維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5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9年3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