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調字第421號
原 告 吳哲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筑鈞 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欄內,未請求被告登報道歉;然事實及理由欄
內,則請求被告刊登三大報紙向原告道歉,請求回復名譽之
事當處分。則本件有無聲明請求被告刊登三大報紙向原告道
歉?
二、如有前項聲明請求,則所稱「請求回復名譽之事當處分」之
具體登報內容為何?應刊登於哪三大報紙?刊登何種版面道
歉啟事?以及客觀上所需之登報費用若干(可提出價目表為
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