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調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調字第421號
原   告  吳哲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筑鈞 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欄內,未請求被告登報道歉;然事實及理由欄
  內,則請求被告刊登三大報紙向原告道歉,請求回復名譽之
  事當處分。則本件有無聲明請求被告刊登三大報紙向原告道
  歉?
二、如有前項聲明請求,則所稱「請求回復名譽之事當處分」之
  具體登報內容為何?應刊登於哪三大報紙?刊登何種版面道
  歉啟事?以及客觀上所需之登報費用若干(可提出價目表為
  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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