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妮翔
被 告 李汶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