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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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6號上訴人即被告華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曾華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20,7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應並補正上訴理由,且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