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306號上訴人華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華洋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上訴人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子毅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洪能超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