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秉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162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呂秉豐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年紀尚輕,竟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反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所竊之財物部分業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及生活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8162號被告呂秉豐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秉豐為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00弄00號佳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佳承公 司)之員工,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佳承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嗣呂秉豐將所竊得之贓物透過網際網路上之「小惡魔市集」及「臉書」網站拍賣,經佳承公司離職員工 李銘承 發現而轉告知佳承公司副理 陳榆芳 後,由陳榆芳報請警方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秉豐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榆芳及李銘承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小惡魔市集拍賣網站及臉書網站列印資料、佳承公司人事資料、匯款資料明細、歸還清單及刑案現場相片2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云云,惟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換言之,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可。如其之持有,係出於非法方法,並非合法持有,則應視其方法為何,而分別成立詐欺、竊盜、搶奪或強盜罪,無成立侵占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051號著有判決可供參考。本案被告並無持有如附表所示佳承公司所有之物,自始即以竊盜之犯意取得,所為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犯嫌,應有誤會,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因與竊盜罪為法條競合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聲請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檢察官吳宗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佳欣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物品│││││││├──┼──────┼────────┼───┼──────┤│1│民國102年12│彰化縣彰化市國聖│佳承公│剎車皮(與編│││中旬之某日19│路175巷121弄55號│司│號2共10組以│││時20分許│即佳承公司內之倉││上)││││庫│││├──┼──────┼────────┼───┼──────┤│2│103年4月中旬│彰化縣彰化市國聖│佳承公│剎車皮(與編│││之某日17時20│路175巷121弄55號│司│號1共10組以│││分許│即佳承公司內之倉││上)││││庫│││├──┼──────┼────────┼───┼──────┤│3│103年7月6日│彰化縣彰化市國聖│佳承公│輕量化微調螺│││17時20分許│路175巷121弄55號│司│絲組50組││││即佳承公司內之倉││││││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