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02號原告 劉禎翔 被告 吳廖智
楊東璟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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