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梁國明 再審被告 林清潤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重訴更㈠字第5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是依此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梁國明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梁國明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業於107年11月1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62頁)。惟再審原告梁國明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64至67頁)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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