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96號原告 洪鈺書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莊劍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信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元,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720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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