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60號原告 張喬甄 被告 曾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6,730元,該裁定於107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至原告(見本院卷第7頁),依上開規定,於107年12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紙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