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 唐之明 (即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彭金鳳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0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O八年度上易字第六O一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歷次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了解歷次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0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鄧晴馨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