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11號
原 告 五心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源
被 告 亨旺 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峻成
訴訟代理人 侯碧龍
李添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1,49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應認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