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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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5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政府資訊公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7號108年度救字第226號原告 謝清彥 即聲請人被告綠島監獄(應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即相對人代表人 莊國勝 (典獄長)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法訴字第107135050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民國108年5月15日綠監戒字第10808001330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否准其所述「訴元狀及其附件」(下稱系爭資訊)之申請,而起訴請求被告提供系爭資訊。惟被告機關所在地設於臺東縣○○鄉○○村0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02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吳俊螢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