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29號聲請人 梁有明 代理人 許鐘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7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400│├──┼──────────┼────────┼───┤│2│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45│├──┼──────────┼────────┼───┤│3│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8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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