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樹株選任辯護人高木蘭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樹株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今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黃紀錄法官江哲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啓帆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