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2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2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9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
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借據、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
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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