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甲○○
            樓
            路5號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45,000元後,本院民國96年度執字第94935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民國97年度北簡字第10701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
由,請聲請裁定停止本院民國96年度執字第94935號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民國96年度北簡字第10701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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