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甲○○
巷38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4年10月19日遺失,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5年9月15日臺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40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5年9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至96年3月15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3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高雄縣茄萣│0000000│23,540元│94年10月20日│FA0000000│││││鄉農會信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