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35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丙○○
至5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乙○○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0年5月21日起至140年5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乙○○於90年5月18日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5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自96年7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91,88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1件、催收查詢單1件、分行放款利率檔查詢2件、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10件、催告函1件、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1件、財政部函1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四、聲請人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2月10日申請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於92年12月30日函復准予。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3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86│建│1,340.00│10000分之240│└──┴───┴────┴───┴───┴─┴────┴──────┘┌─────────────────────────────────────┐│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3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主要│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1│臺南市東區長│臺南市東│7層樓房│12│12│平│鋼筋│9.│平│全部│││72│榮路1段23○巷○區○○段│鋼筋混凝│0.│0.│方│混凝│85│方│││││25號│386地號│土造│63│63│公│土造││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龍山段11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7;││龍山段1209建號,權利範圍:3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