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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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邵厚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6萬6,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萬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