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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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53號

原告 鄧語菡

被告 陳承奕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2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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