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易字第184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丁汝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偵卷第305頁),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