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易字第184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丁汝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偵卷第305頁),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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