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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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易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信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9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