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催字第3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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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催字第3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六六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行法定代理人 邱義亮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六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永騫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叁萬捌仟玖佰貳拾│0000000│││││社東南分社││元│││├─┼─────────┼─────────┼───────────┼────────┼────────┼──┤│2│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貳拾壹萬零壹佰貳│0000000││││司張梧桐│族路分社││拾捌元│││├─┼─────────┼─────────┼───────────┼────────┼────────┼──┤│3│天一輪胎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肆拾玖萬玖仟貳佰│0000000││││ 吳昭潭 │權分行││貳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