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催字第3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八六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行法定代理人 邱義亮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八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宏昌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玖萬肆仟肆佰柒拾│0000000│││││社水湳分社││玖元│││├─┼─────────┼─────────┼───────────┼────────┼────────┼──┤│2│ 宋森騰 │台中縣神岡鄉農會│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玖仟元│0000000││├─┼─────────┼─────────┼───────────┼────────┼────────┼──┤│3│大霸精機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壹萬陸仟捌佰柒拾│0000000││││限公司 何世傑 │行││伍元│││├─┼─────────┼─────────┼───────────┼────────┼────────┼──┤│4│爵茂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捌仟壹佰玖拾捌元│0000000││││ 李茂生 │行│││││├─┼─────────┼─────────┼───────────┼────────┼────────┼──┤│5│立盛精機廠 莊長光 │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玖仟肆佰肆拾元│0000000│││││分行│││││├─┼─────────┼─────────┼───────────┼────────┼────────┼──┤│6│ 彭淑香 │誠泰商業銀行公益分│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陸拾萬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