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官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斌等間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對各被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各新臺幣(下同)2
萬3,5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9,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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