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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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4年度板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4年
6月20日以北市警松秩維字第94146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保險套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6月20日下午。
(二)地點:台北縣永和市風雅頌汽車旅館。
(四)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保險套一個,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
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林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