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94年度士簡字第591號)案件,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壹、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四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鍾信行
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萬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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