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補字第1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愛 等間請求代位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二項定有
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債務人 賴玫勳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訴請被告應將被繼承人 賴國利 所留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回復登記為賴玫勳與被告公同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賴玫勳就系爭遺產之利益為核定,而經本院命原告陳報賴玫勳就系爭遺產之利益,原告並未陳報,而依原告起訴內容及所調閱之被繼承人賴國利繼承系統表所示,原告應係主張賴玫勳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應繼分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8,905元(計算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就被繼承人賴國利遺產總額明細表所列遺產總額5,396,714元×1/3=1,798,90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17,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