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林革非
林伊雲
上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孫良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壹拾陸萬壹仟叁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
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並具狀
(含繕本)補正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