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停字第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停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停字第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間聲請請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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