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秩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秩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秩易字第九號
聲請人即移被處罰人甲○○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竹秩字第三七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經查,本件被處罰人確設籍於宜蘭縣○○鄉○○村○鄰○○路○段○○巷○號,而原住址宜蘭縣○○鄉○○村○鄰○○路○○號之一,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整編為現址等情,已經宜蘭縣員山鄉戶政事務所回覆在卷,有該所答覆表附卷可查,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有罰鍰一萬五千元未繳,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起抗告。
書記官鄧雪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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