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六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