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53號上訴人鑫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玟靜 上訴人 吳尚倫 即芨肯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意慈 即水之都造藝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鑫祥營造有限公司、被告吳尚倫即芨肯行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
140,509元、149,722元,應分別徵上訴裁判費18,577元、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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