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更(三)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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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建上更(三)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更㈢字第43號上訴人丁○○上訴人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上訴人友廣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驥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而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2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