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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