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