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201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訴訟代理人  何裕群
被   告  林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9日下午4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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