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彭美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亨新電子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勞退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十萬八千零四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一百一
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