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44號原告 曾佩珊 被告高雄市原住民長青協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375元【資遣費16,134元+溢扣之勞健保費2,241元=18,3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資遣費16,134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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