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韋洲於民國107年9月9日16時許,以其所申設臉書帳號「 陳鉅 」,明知 王品云 於臉書上所刊載得供特定多數人閱覽之貼文「內鬼警報123」,係指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且相關留言串亦已有網友張貼告訴人 徐佳雯 之照片,可得特定王品云貼文內容所指涉之對象,仍基於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犯意,於王品云該貼文下回覆「死破麻幹你娘我都睡了一覺還不敢出來。是他媽躲回龜洞幫你的乾爹 哈龜 了是不是。拎杯昨天還想跟你講道理,今天宿醉他媽直接罵你祖宗十八代。幹你娘破麻出來啦,不是很兇嗎? 王拼雲 給欺負的?」、「耖妳媽的死三八話人口短了半年,王拼雲靠背你幾次就要他媽被罵,你怎不去死」、「死破麻生了小孩還那麼三八,破」等語,致告訴人名譽受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1、2項誹謗及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1、2項之誹謗及加重誹謗項等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易卷第71頁)、陳報狀(易卷第73頁)及聲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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