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76號上訴人 郭來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藝術大街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8,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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