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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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政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支付命令之聲請應為督促程序,然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載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796,089元及.....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執行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應為誤繕,請更正之。
二、請提出系爭信用借款之欠款查詢明細,以資釋明現欠本金金額即為新臺幣796,089元及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